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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警示】近幾年來,隨著碧璽價格升高,一些不法商傢利用廣大消費者不懂玉石知識的弱點,通過人為加工的手法,讓成色一般的碧璽也能賣出好價錢。碧璽標簽標註簡單,上面隻在價格,而產地、重量、打磨工藝等內容均沒有標註,有的甚至沒有標簽,僅憑老板或店員的口頭介紹,珠寶市場的高標價低折扣是商傢慣用的銷售手法。

??【案例評析】《消法》第七條第一款“消費者在購買、使用商品和接受服務時享有人身、財產安全不受損害的權利”,第十一條“消費者因購買、使用商品和接受服務時受到人身、財產損害的,享有依法獲得賠償的權利”。

??【處結情況】消協接到投訴後,立即展開調查。根據掌握的情況,消協認為:單從消費者與經營者陳述的內容看,很難簡單判定雙方責任大小,但消費者發生拉傷時,無論是誰的原因造成的,經營者都應當提示消費者及時就醫診斷,而不是僅憑經驗擅自為消費者判斷,使消費者錯過瞭最佳治療時間,經營者應當承擔一部分責任。經調解,經營者將辦卡的一千八百元退還給消費者,消費者表示滿意。

??【案情簡介】2014年3月份,萊州市驛道鎮的劉先生購買瞭一輛價值2200元的某品牌電動自行車。8月26日,劉先生騎著電動自行車在回傢途中,電動車突然發生自燃現象,電瓶損壞嚴重,車架輕微變形,以致電動車無法繼續使用,所幸的是劉先生本人安然無恙。劉先生找到萊州市某電動車銷售部,要求該銷售部給個說法。由於劉先生購買電動車沒有超過包修期,銷售部隻答應為劉先生換一組電池,再對車架進行維修,不同意劉先生要求換新電動車的主張,劉先生便到萊州市消費者協會進行投訴。

??案例十:話費莫名增加懲罰最低賠償

李婷婷)隨著3·15國際消費者權益日的臨近,煙臺市消費者協會對外公佈瞭2014年煙臺消費投訴十大典型案例,希望能給您平時的生活消費帶來警醒和啟示。同時,本網站的3·15維權熱線也一直開通中,如果您有什麼問題和疑惑,歡迎撥打熱線咨詢,我們邀您一起揭露“黑幕”。

??案例三:貴重飾品以假充真依法維權全款退換

??【處結情況】消協工作人員接到投訴後,立即到4S店進行調查核實。經調查,消費者董女士反映的問題屬實,

??【處結情況】根據屬地管轄的原則,投訴中心不予受理。考慮到該案案值比較大,消費者受損程度較嚴重,投訴中心在向省工商局消費者投訴中心與中消協匯報溝通後,決定予以受理。經請示中消協同意,投訴中心與汽車經銷商屬地消協聯合辦案。

??【案情簡介】2014年11月20日,消費者劉女士在芝罘區某裝飾商場購買瞭某品牌的純實木地板,安裝以後,發現色差太大,和經銷商溝通,經銷商以國傢沒有地板色差標準為由,不同意退換貨。劉女士便投訴到市工商局消費者投訴中心(市消協)。

??目前國傢沒有關於尾貨的相關規定,適用“有法律法規的運用法律法規,沒有法律法規的運用鄉規民約、約定俗成”的原則。地板批次的變化,相當樹木原料的變化。由於樹木生長地點的不同,對木材紋理的變化有很大的影響,也就是色差的變化。2011年的產品,在倉庫裡已經放置瞭近四年,存放環境對木地板也有很大的影響,也會對顏色有影響。

??【案例評析】根據《消法》第二十四條第一款規定:“經營者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務不符合質量要求的,消費者可以依照國傢規定、當事人約定退貨,或者要求經營者履行更換、修理等義務”。《產品質量法》第三十九條規定:“銷售者銷售產品,不得摻雜、摻假,不得以假充真、以次充好,不得以不合格產品冒充合格產品”。因此,經銷商應當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

??案例八:消費者浴池摔傷洗浴城擔責賠償

??案例四:電動車自燃 消協成功調解

4S店更換的汽車減震器確實不是原廠配件,存在產品質量問題,應當給予一定的賠償。根據《消法》和《產品質量法》的有關規定,消協工作人員進行瞭調解,並達成協議,由4S店給消費者董女士更換原廠的汽車減震器,另外補償董女士的誤工費、檢測費等經濟損失300元,調解金額合計700元。

??經銷商將不同批次的尾貨地板賣給消費者,應該對消費者履行告知義務,告訴消費者木地板會產生的潛在問題,若不告知消費者,就侵害民間二胎代償瞭消費者的知情權。商傢在事實面前無言以對,經多次協商,達成無條件退貨的協議,商傢退還瞭劉女士12萬元的地板款。

??【案例評析】《消法》第七條規定:“消費者在購買、使用商品和接受服務時享有人身、財產安全不受損害的權利。消費者有權要求經營者提供的商品和服務,符合保障人身、財產安全的要求”,第四十九條規定:“經營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務造成消費者或者其他受害人人身傷害的,應當支付醫療費,治療期間的護理費,因誤工減少的收入等費用”,第十八條規定:“經營者應當保證其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務符合保障人身財產安全的要求。對可能危及人身、財產安全的商品和服務,應當向消費者作出真實的說明和明確的警示,並標明和說明正確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務的方法以及防止危害發生的方法”。因此,該洗浴城應當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

??【案例簡介】2014年3月26日,牟平區消費者李女士的手機突然接到一條短信,稱李女士申請的“最低消費38元業務”已辦理成功。李女士感到非常奇怪,因為她根本就沒辦理過該項業務。通過查詢,李女士得知是一個陌生人在某網點辦理的,辦理人沒有提供李女士的身份證就辦理開通此業務。李女士認為通訊公司存在欺詐行為,決定到消協投訴。

??本案中,經營者擅自將本該“幹洗”的衣服予以“水洗”,使衣服遭受損害。因此,經營者應承擔全部責任。

??【案情簡介】2014年11月,龍口市消協接到消費者王女士的投訴,稱其花費近十萬元,在某購物中心玉器專櫃購買的標註為碧璽手鏈的商品,佩戴後經內行人指點該商品可能為水貨,其成色與價格不符。王女士雖然持有該商場的購物發票,但商場稱“貴重首飾玉石類產品售出後無質量問題不予退換”。王女士與商場協商不成,投訴至消協要求處理。

??【案例評析】《消法》第七條規定:“消費者在購買、使用商品和接受服務時享有人身、財產安全不受損害的權利。消費者有權要求經營者提供的商品和服務,符合保障人身、財產安全的要求”,第八條規定:“消費者享有知悉其購買、使用的商品或者接受的服務的真實情況的權利”。因此,經銷商侵害瞭消費者的知情權,應予以退貨。

??案例六:練習瑜伽腿拉傷消協維權解憂愁

??在中消協、省消協、經銷商所在地消協的大力支持下,投訴中心工作人員與經銷商所在地消協的工作人員一起到汽車經銷商的4S店(以下簡稱4S店),支持消費者王先生的維權主張,4S店的老板態度十分強硬,提出該車有進出口檢驗檢疫局的檢驗合格,不存在質量問題,退車更是無稽之談。

??消協提醒:對於沒有專業知識的消費者,最好到信譽度好的正規商場去購買碧璽,索要購物發票和鑒定證書;購買時仔細查看碧璽價簽是否齊全,查看其產地及生產廠商的名稱或檢驗機構的名稱;發生糾紛時,可以通過消協委托具有相關資質的珠寶檢驗中心進行鑒定,尋求有效解決途徑。

??【處結情況】消協接到投訴後,工作人員立刻展開調查。經查證,劉先生購買的電動車確未超過包修期,並且不能斷定電動車發生自燃現象完全屬質量問題所致。工作人員就電動車發生自燃現象的原因向生產廠傢和有關技術專傢進行咨詢。通過綜合分析,劉先生的電動車之所以發生自燃,很可能與劉先生長時間持續使用電動車,再加上放置太陽下暴曬時間過長有關。工作人員將這一情況告知劉先生,劉先生對該解釋表示理解。經消協工作人員調解,由生產廠傢為消費者劉先生更換瞭一輛其他型號的嶄新電動車,消費者劉先生表示滿意。

??【案例簡介】2014年4月底,消費者邱女士向棲霞消協投訴,剛買幾天價值2000元的裙子被幹洗店“水洗”瞭,並造成瞭裙邊褪色,商傢不給賠償,遂向消協投訴。

市消協公佈2014年煙臺消費投訴10大案例

??【案例評析】根據《消法》第五十二條規定:“經營者提供商品或服務,造成消費者財產損害的,應當依照法律規定或者當事人約定承擔修理、重作、更換、退貨、補足商品數量、退還貨款和服務費用或者賠償損失等民事責任”。雖然劉先生購買的電動車沒超過包修期限,但電動車自燃與劉先生使用不當有一定的關系,經過工作人員多次協商,生產廠傢本著對消費者負責的態度,仍同意給予劉先生更換瞭一輛同等價款的新電動車。

??案例五:汽車減震不合格 以假充真不可取

??【案情簡介】近日,萊州市虎頭崖鎮的董女士,駕駛自傢“現代”轎車,來到位於萊州市區煙濰路邊的一傢某汽車4S店,在銷售人員的引導下,更換瞭汽車減震器,價款400元,當時銷售人員聲稱,這款汽車減震器是原廠原裝,保障質量。不久,董女士的車輛出現故障,遂開車到濟南進行檢測。經過檢測,發現之前更換的減震器並非是原廠配件,行車中導致車輛內部件嚴重磨損。董女士找到4S店要求賠償,該店經銷商以董女士駕車操作不當為由推辭,拒絕賠償。董女士一氣之下來到萊州市消費者協會。

??【案情簡介】2013年底,芝罘區王先生在省外某4S店買瞭一輛房車,價款148萬,由於車內異味太重,便向銷售方提出退車要求,銷售方以沒有質量問題為由,拒絕退車。雙方僵持10個月無果,王先生投訴到煙臺市工商局消費者投訴中心(即市消協)。

??調解結束,消協將此案件和有關證據移交相關執法科室依據《產品質量法》對該購物中心進行瞭行政處罰。

??為徹底解決此案,工作人員又前往該車隨車檢驗單的簽發單位(某進出口檢驗檢疫局)。該進出口檢驗檢疫局給予瞭極大配合,不僅出具瞭法律文書,證明簽發的隨車檢驗單的檢驗內容不包括車內環境項目,還向該車的進口商發出司法建議,建議在今後進口該型號車輛時,應考慮車內環境符合國傢標準。投訴中心工作人員飛抵進口商所在地,將上述文件轉交給進口商,希望進口商考慮該車的實際問題,幫助經營者接受退車的建議。

??【處結情況】經過調查瞭解,消協工作人員發現雙方爭議的焦點為碧璽手鏈的質量成色問題。經協商,雙方同意依法委托具有法定鑒定資格的某產品質量監督檢驗所檢驗。依據GB/T16552-2010及GB/T16552-2010標準檢驗,某產品質量監督檢驗所出具瞭檢驗報告,檢驗結果:1.氣液包體,不規則管狀包體,沿裂隙可見“閃光效應”;2.經X熒光光譜儀檢查含鉛(Pb)的吸收峰;3.充填處理。4.經檢驗,樣品標識名稱為碧璽手鏈樣品標識名稱與檢驗結果不符,檢驗結果產品不合格。雙方對此無異議,依據此檢驗報告,該購物中心對王女士的手鏈進行退貨處理,退還瞭購貨款。消費者表示滿意。

??【案例簡介】蓬萊市消費者孫女士於2014年11月在某瑜伽館辦理一張健身卡,價值一千八百元。孫女士上瞭兩節課後,就覺得右腿特別疼,咨詢瑜伽教練後,教練告訴她,剛開始練瑜伽都有些不適應,過些日子就會好瞭。孫女士覺得瑜伽教練說的有道理,決定堅持下去。在這期間,孫女士又上瞭兩節課,腿疼不但沒有好轉反而頸椎和膝蓋也開始疼痛。通過醫院診斷,孫女士確診為韌帶拉傷和頸椎病,需要最少一個月的理療才能好轉。孫女士認為,由於教練指導不當,造成身體受傷,瑜伽館應當承擔責任。要求瑜伽館退卡,並賠償醫藥費2000元,瑜伽館認為自己不存在任何過錯。雙方協商不成,孫女士便投訴到瞭蓬萊市消協。

??【案例評析】《中華人民共和國消費者權益保護法》(以下簡稱“消法”)第七條規定:“消費者在購買、使用商品和接受服務時享有人身、財產安全不受損害的權利。消費者有權要求經營者提供的商品和服務,符合保障人身、財產安全的要求”,第二十四條第一款規定:“經營者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務不符合質量要求的,消費者可以依照國傢規定、當事人約定退貨,或者要求經營者履行更換、修理等義務”。《中華人民共和國產品質量法》(以下簡稱“產品質量法”)第三十九條規定:“銷售者銷售產品,不得摻雜、摻假,不得以假充真、以次充好,不得以不合格產品冒充合格產品”。由於4S店提供的進口車輛內飾不符合國傢有關標準,應當予以退車。

??【案例警示】瑜伽是近年來比較流行並為廣大女性消費者所熟悉和接受一種健身方式,但因服務質量參差不齊、教練指導不當等問題,經常發生消費者身體被拉傷的情況。

??消協提醒消費者:一是確認經營者身份及信譽。辦卡前,應查看經營者營業執照情況,瞭解經營者商譽等,擇優選擇商傢;二是確認自身實際需求,理性辦卡。辦卡前,應再三確認自己在一段時間內能否消費完、能否堅持接受服務,莫被眼前的優惠、折扣迷惑,忽視風險,盲目辦卡;三是謹慎簽訂書面協議,避免日後合同糾紛。簽訂辦卡合同,應仔細查看條款,明確雙方權利義務,任何口頭承諾,均應以書面形式加以確認,便利以後維權。

??案例七:異地旅遊受傷消協維權解憂

??【案例簡介】2014年8月份,蓬萊市民遲女士母子二人在蓬萊某旅行社報名參加內蒙古大草原旅遊。一周後,遲女士帶領孩子坐上大巴車出發,當天傍晚,當大巴車行駛到河北省境內的某服務區時,司機停車讓旅客下車休息十分鐘,遲女士的孩子下車走到服務區廁所門口的時候,廁所門上的玻璃突然掉下來,砸到瞭孩子的右腳上,當時血流如註,孩子蹲在地上無法站立行走,導遊急忙將遲女士的孩子送到瞭附近的一傢縣級醫院,醫生診斷後告知遲女士,孩子右腳第三根腳趾頭粉碎性骨折,第四根腳趾頭骨折,同時第二三根腳趾頭有嚴重的皮外傷,建議遲女士立即轉到大醫院進行治療。遲女士讓導遊聯系旅行社,要求將孩子立即轉回蓬萊治療,在征得旅行社的同意後,遲女士和孩子搭乘瞭當時唯一的一班飛機飛回煙臺。回到蓬萊後,經過治療,遲女士孩子的病情有所好轉。在這期間,旅行社沒有任何人來探望遲女士的孩子。遲女士認為孩子在旅遊途中發生事故,旅行社應負賠償責任,但旅行社認為,遲女士孩子已入旅遊保險,醫藥費由保險公司負責。遲女士要求旅行社返還部分旅遊費用、返程的飛機票費用以及回蓬萊的後續治療費共計11387元。旅行社認為不合理,雙方達不成協議。遲女士將此事投訴到蓬萊市消費者協會。

??【處結情況】消協立即展開瞭調查。經查證,消費者反映的情況基本屬實。消協認為:在旅途過程中,遲女士和孩子參加旅行社組織的旅遊,按規定交瞭款,雙方形成瞭旅遊消費合同關系,旅行社應對遲女士母女二人的人身及財產安全負有保障義務,旅行社未能妥善履行服務義務,應承擔違約責任,並賠償遲女士的損失。在這起事故中,遲女士讓無民事行為能力的孩子脫離監護自行外出,遲女士未盡到監護義務,因此遲女士也負有一定的責任。經調解,旅行社一次性給遲女士退還旅行費用、回程機票及各項賠償共計3200元,遲女士表示滿意。

??【案例評析】《消法》第七條規定:“消費者在購買、使用商品和接受服務時享有人身、財產安全不受損害的權利。消費者有權要求經營者提供的商品和服務,符合保障人身、財產安全的要求”,第十八條規定:“經營者應當保證其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務符合保障人身、財產安全的要求。對可能危及人身、財產安全的商品和服務,應當向消費者作出真實的說明和明確的警示,並說明和標明正確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務的方法以及防止危害發生的方法”,第四十九條規定:“經營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務,造成消費者或者其他受害人人身傷害的,應當賠償醫療費、護理費、交通費等為治療和康復支出的合理費用,以及因誤工減少的收入。造成殘疾的,還應當賠償殘疾生活輔助具費和殘疾賠償金。造成死亡的,還應當賠償喪葬費和死亡賠償金”。根據以上法律規定,旅行社理應賠償消費者。

??經過多次協商,4S店終於接受投訴中心調解意見,同意原價退車。歷經11個月後,148萬購車款又回到瞭王先生的手中,王先生表示滿意。

??【案例簡介】2014年2月26日下午14時,消費者林女士與朋友一道來到龍口黃城某洗浴城洗澡,因該洗浴城所鋪防滑墊連接不全,林女士踩上去後失去重心當場摔倒,造成右側胳膊骨折,聞訊趕來的傢人將其送往龍口市人民醫院進行治療。林女士住院長達一個半月,花去醫療費共計4000多元,給自己的工作、生活也帶來瞭極大困難和不便。林女士多次找到該洗浴城有關負責人進行協商,要求賠償,但是洗浴城始終以各種理由予以推脫。為瞭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林女士將此事投訴到龍口市消協。

??【處結情況】根據林女士提供的情況,龍口市消協立即著手展開調查。在核實情況後,確認消費者林女士投訴的情況屬實,該洗浴城也承認自己有過錯,但在賠償方面,雙方分歧較大。經過消協工作人員的說服教育,洗浴城負責人認識到瞭自己的過錯,表示接受消協調解結果。經調解,洗浴城一次性賠償林女士醫療費共計2000元,消費者表示滿意。

??投訴中心工作人員與王先生一起來到省級環境檢驗中心,對該車內的環境指標進行瞭檢驗。經檢驗,所有被檢項目都超標,其中甲醛的指標超過瞭五倍。工作人員再一次來到4S店,將檢測報告提交給4S店。4S店以“有進出口檢驗局的隨車檢驗單”為由,拒絕商討退車。消協工作人員提出:進出口檢驗檢疫局的隨車檢驗單是對車輛的機械性能、安全性能檢測的文件,並不包括車內環境質量的認定。4S店又提出,除非有進出口檢驗檢疫局的文件說明,隨車檢驗單內容不包括車內環境質量項目。

??案例九:水洗冒充幹洗維權得到賠償

??案例二:掩蓋內情賣地板消協調解得款還

??【處結情況】經調查,邱女士送去裙子時,明確要求“幹洗”,衣服吊牌上也標註有“幹洗”不能“水洗”的警示,而經營者卻擅自改為“水洗”,並造成瞭裙邊褪色。經消協調解,最終達成一致意見:由經營者向消費者當面道歉,並一次性賠償500元。雙方對此結果均表示滿意。

內容來自sina新聞

??案例一:異地投訴不怕難百萬車款得退換

??膠東在線網訊(記者

??【處結情況】投訴中心工作人員經調查發現,劉女士安裝的地板色差確實太大,超出瞭常人接受的程度。目前國傢確實沒有關於地板色差的規定,但是,同一批次的地板不可能出現這種狀況。為瞭找出色差超出正常范圍的原因,工作人員讓劉女士把剩餘有字的邊角料拿來。經比對,發現消費者傢中的地板用料最少有五個批次,最早的是2011年初,最晚的是2014年,初步斷定,經銷商賣給消費者的地板是尾貨,色差失常的原因在於此。

??【處結情況】牟平消協接到投訴後,立即與該通訊公司相關負責人進行瞭溝通,並向對方講解瞭新消法關於懲罰性賠償的規定。經過調解,該通訊公司為李女士充值電話費500元,並取消已開通的最低消費業務。

??【案例評析】《消法》第五十五條規定:“經營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務有欺詐行為的,應當按照消費者的要求增加賠償其受到的損失,增加賠償的金額為消費者購買商品的價款或者接受服務費用的3倍;增加賠償的金額不足五百元的,為五百元”。

??新《消法》的頒佈實施,在懲罰性賠償方面做出瞭很大調整,由過去的一倍賠償提升到三倍賠償;並規定瞭最低賠償金,解決瞭一些商品和服務價款過低,懲罰性賠償沒有力度的問題。像本案李女士的獲賠,土建融基隆中山土建融就是因為按三倍賠償金額太低,而按照最低懲罰500元來執行的。

新聞來源http://yt.house.sina.com.cn/news/2015-03-05/09105979055172922699252.s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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